第一條 為規范惠州市惠城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行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者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醫療垃圾)。
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過程所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內的城市道路(含內街小巷)的日常清掃保潔費用由市和惠城區兩級財政按市政府的有關規定承擔。
第四條 惠城區橋東街道、橋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河南岸街道、龍豐街道、小金口街道(以下簡稱惠城中心區)以及水口街道和市區其他鎮(以下簡稱惠城中心區以外鎮、街道)實行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理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惠城中心區以外鎮、街道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開征時間,由惠城區政府報市發展改革、財政、環衛等職能部門核準并按規定程序辦理收費許可手續。
第五條 惠城區城市生活垃圾收運、處理工作的職責分工。
(一)市環衛部門職責:
- 負責組織惠城中心區轄區內主要街道兩側經營性門店生活垃圾的收集。
- 負責惠城中心區生活垃圾的運輸。
- 負責惠城區生活垃圾的焚燒、填埋等無害化處理。
- 核定、調整惠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結算工作。
- 負責惠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政策性減免審批。
- 監管各鎮(街道)、物業服務公司和環衛清潔公司的環境衛生作業情況。
- 處理其他有關生活垃圾處理收費事宜。
(二)惠城區政府職責:
- 負責惠城中心區內街小巷兩側的經營性門店、沒有形成小區物業管理的居(村)民住戶(含自住自管小區、治安小區、城中村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
- 負責惠城中心區以外鎮、街道轄區內生活垃圾的收集和運輸至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并按規定標準向生活垃圾處理單位支付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費用。
- 負責惠城中心區以外鎮、街道轄區內環衛設施的建設和環境衛生的日常工作。
(三)惠城中心區內已由小區物業服務公司管理的居民住戶生活垃圾的收集工作原則上由該小區物業服務公司負責;小區物業服務公司不愿承擔的,由市環衛部門負責或由市環衛部門委托有資質的清潔公司負責。
第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屬經營服務性收費,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單位或代收費單位收費時,應統一使用稅務票據。
第七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標準、方法。
(一)惠城區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按自來水消費量系數折算法計入水價征收(處理成本為163.44元/噸)。由市環衛部門委托市供水有限公司或者其他負責供水的供水公司(以下統稱城市供水企業)收取。具體征收類別、折算系數、標準見下表:
類 別
系 數
(公斤/噸)
城市生活垃圾
處理費
(元/噸水)
居民生活用水
3.00
0.49
機關事業單位用水
2.01
0.33
電子工業
1.80
0.29
以自來水為主原料的工業企業
0.36
0.06
普通工業
月用水量<1600噸
4.20
0.69
月用水量1600—5800噸
3.50
0.57
月用水量>5800噸
2.80
0.46
經營服務用水
4.11
0.67
農貿市場
8.66
1.42
星級酒店
2.07
0.34
特種用水
5.14
0.84
因生活垃圾處理成本等情況的變化,需要調整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的,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環衛部門按規定程序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對居(村)民生活用水戶實行收費上限,具體計費辦法待市區居(村)民用水全面實行抄表到戶后再行制定。
(三)對經營服務性的單位、門店實行收費下限。有獨立水表,月用水量低于20噸的按20噸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月用水量高于20噸的按實際用水量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未安裝獨立水表的,每月按15元標準計收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環衛部門或市環衛部門委托鎮(街道)環衛機構上門征收。因暫時歇業的原因導致無用水量產生的非獨立水表的單位、門店,可在歇業前10個工作日內向市環衛部門提出免交歇業期間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申請,經核準后可免交歇業期間的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八條 采用自供水的單位或個人,生活垃圾需由市環衛部門或惠城區政府處理的,由市環衛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鎮(街道)環衛機構按每噸163.44元的生活垃圾處理成本上門征收。
第九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的核定原則。
(一)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原則上以城市供水企業劃定的供水分類為基礎核定。星級酒店的劃定以市旅游主管部門核定的星級為準。
(二)工業企業的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的核定原則:
- 以《工商營業執照》中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 多種經營的以經營主業為準。
- 難以區分主副業的按從高不從低的原則核定。
(三)部分以自來水為主原料或用水量與垃圾產生量系數偏離較大的工業企業,可向市環衛部門申請核準后,按符合實際的用水類別核定。
第十條 核定生活垃圾處理費類別的申報程序。
(一)申報或更改成居民類、機關事業單位類、經營服務類、特種行業類、星級酒店類的單位和個人,到市環衛部門申請,經核準后,由市環衛部門通知城市供水企業。
(二)工業類用戶更改征收類別的申報程序。
- 到市環衛部門申請,領取申請表。
- 市環衛部門重新核定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類別。
- 重新核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類別由市環衛部門通知城市供水企業。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減免政策。
(一)烈屬、農村五保戶、城市孤寡老人、城鄉低保對象免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公辦福利事業單位(如敬老院、老人活動中心、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殯儀館、復員退伍軍人醫院等)和市區所有中小學校減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憑有效文件資料,報市環衛部門核準后由市環衛部門通知城市供水企業;上述情況以外的其他減免,由市環衛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城市供水企業代收的惠城中心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和市環衛部門直接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繳入市財政專戶。城市供水企業代收的惠城中心區以外鎮、街道生活垃圾處理費和所在鎮(街道)環衛機構代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月繳入惠城區政府財政專戶。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市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等與環境衛生有關的費用支出。城市供水企業按代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總額的1%提取代征手續費。
第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入的支出管理。
(一)惠城中心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入分成及支出管理。
- 根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成本構成比例以及市與惠城區事權與財權統一的原則,市級與惠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入分成比例為:扣除稅收、城市供水企業代征手續費、居民區除“四害”費后,按市75%、惠城區25%的比例分成。
- 市級生活垃圾處理費年度收支計劃(含各物業小區或清潔公司收集經費),由市環衛部門編制送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
- 惠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年度收支計劃,由惠城區環衛機構編制送惠城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惠城區政府批準實施。
- 物業小區住戶生活垃圾由物業服務公司或清潔公司負責收集的,其收集費用由市環衛部門核實后,按每戶每月3.5元核撥給負責收集生活垃圾的物業服務公司或清潔公司。
(二)惠城中心區以外鎮、街道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入的支出管理。
- 由惠城區政府安排用于所在鎮、街道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其年度收支計劃由惠城區環衛機構編制送惠城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惠城區政府批準實施。
- 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總額扣除相關稅費后的3%作為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經費,由惠城區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相關部門。
- 除“四害”費用由惠城區政府參照市級標準確定。
- 物業小區住戶生活垃圾由物業服務公司或清潔公司負責上門收集的,其收集費用由所在鎮(街道)核實后,按每戶每月3.5元核撥給負責收集生活垃圾的物業服務公司或清潔公司。物業服務公司或清潔公司上門收集物業小區住戶居(村)民生活垃圾的費用由惠城區環衛機構列入年度收支計劃。
- 相關鎮(街道)未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進行處理的,由市環衛部門核準后由惠城區財政部門扣除相應生活垃圾處理費,并由惠城區政府委托相關單位將生活垃圾運送至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原建設部令第157號)第三十八條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拒不繳納罰款的,由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必須??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其收支情況應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市和惠城區審計、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職能部門應加強對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的監督和檢查。對擅自變更用水性質、收費項目及標準,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惠陽區、大亞灣開發區、仲愷高新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